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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咨询资深专员:于先生(18964093611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与我们提供的特色服务

    涉外的A类代理机构,已成功的为世界各个国家的企业设立了上百家常驻代表机构。
    为需要设立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提供便捷、温馨的一条龙服务。
      1.免去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驻在场所须涉外办公楼,代表机构驻在场所可由外国企业自行选择;
      2.免去所须另写的繁文缛节申请报告;
      3.中国公民担任(首席)代表,免去所须提交其与中国政府指定的有关外事服务单位签署的劳务合同,还可免去相关的公证认证;
      4.提供最新的需公证、认证相关文件咨询;
      5.提供可办理长期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设立新政咨询。

   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概念:
    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又称外国企业代表处。为了规范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4号《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条例》,已经2010年11月10日国务院第132次常务会议通过,予以公布,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
    常驻代表机构的业务范围应当根据登记机关相关新规定写明:从事与隶属外国(地区)企业有关的非营利性业务活动(特殊行业需审批),该业务范围将被规定在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上。外国企业的驻华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其登记证规定的范围内从事活动。
    一般的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只能在中国境内从事业务活动,代表外国企业进行外国企业的业务范围内的联络、产品推广、市场调研、技术交流等业务活动。但是,如果中国和该外国企业所在国政府签订有双边条约,该双边条约明确规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可以在华从事直接经营活动的,则应当按照这些规定办理。
    虽然法律不允许常驻代表机构从事直接经营活动,但并不意味着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任何经济活动。常驻代表机构有权从事维持其运营所必须的经济活动,签订维持常驻代表机构运营所必须的经济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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