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内资公司 | 外资公司 | 代表机构 | 海外公司 | 特殊行业 | 政策法规 | 注册指南 | 代理记账 | 高新认证 | 关于我们 | 网上留言
  代表机构  

上海代表处注销

1 、 首席代表签署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书》;

2 、 外国(地区)企业董事长、总经理或其他有权签字人签署的注销申请报告;

3 、 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银行账户注销证明;

4 、 债务和其他有关事宜清理完结的证明文件;

5 、 登记证;

6 、 公章、代表证;

7 、 外国(地区)企业委托代理机构办理的委托书、代理机构营业执照

注:①属于未取消审批的行业的,申请人应当持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或证件向工商局申请登记。

②相关文件如用外文书写,须提交由翻译公司或代理公司翻译的中文翻译件。

③相关文件如由授权代表签字的应提交授权书。

④上述文件如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须提交原件。

办理程序:

( 一 ) 设立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二)变更

申请→受理→决定→发证

(三)注销

申请→受理→决定→准予注销

办理依据: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1983 年 3 月 5 日 国务院批准, 1983 年 3 月 15 日 国家工商局颁布)

《关于管理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暂行规定》( 1980 年 10 月 30 日 国发【 1980 】 272 号)

《关于审批和管理外国企业在华常驻代表机构的实施细则》( 1995 年 2 月 13 日 外经贸部令第 3 号发布)

   
※ 注册公司服务网(上海浦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版权所有 ZCGS.COM.CN©2007 沪ICP备05050250号 ※
地址:上海市中山北一路191号(近广中路) 邮码:200083            电话:021-66600315 传真:021-56319660
工作时间以外服务热线:13641860477 联系人:于先生    QQ:987936143 512878418 E-Mail:hongd58@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