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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是规范登记行为,根据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赋予公司法人资格。

公司登记是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授予的行政职权,以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的有关规定,对公司进行审核登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新中国成立后,为了发挥国家管理经济的职能,在不同历史时期针对当时的现实,行后公布了一系列企业登记管理法规。在1949年到1952年国民经济恢复时期,在几个主要城市公布了《私营工商企业登记的暂行办法》。政务院财经委员会并于1951318日公布了《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施行办法》。1954年政务院公布了《公私合营工业企业暂行条例》。19621230日国务院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对已经开业的城乡工商企业进行了全面的登记。国务院于198289日发布了《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在结构和程序上比《工商企业登记管理试行办法》更加完善。为了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198863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标志着公司登记完全纳入法制轨道。在新《公司法》修订通过后,20051218日,国务院发布《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对199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作出重要修订,进一步完善了我国的公司登记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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