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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浦通企业服务有限公司 (1)内资企业 ①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投资主体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②非公司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 ③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具有投资资格的自然人 (2)外资企业:外方为公司、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自然人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名称变更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 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申请名称冠以“中国”、“中华”、“国家”、“全国”、“国际”字词的,提交国务院的批准文件复印件 4、特殊的申请名称,名称登记机关可以要求投资人提交相关的说明或者证明材料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1991年7月2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第7号令发布)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2004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第10号令发布)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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