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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
1、事项名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设立。
2、申办主体:
1)内资社会组织:市级或本区登记一年以上,经登记部门年检合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2)公民: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犯罪记录,具有相应的办学经济能力。
3、申办条件:
1)举办者主体资格
① 内资社会组织:市级或本区登记一年以上,经登记部门年检合格的内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注册(开办)资金在50万元以上;
② 公民: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刑事犯罪记录,具有相应的办学经济能力。
2)办学出资
① 办学资金不少于30万元,并有满足学校开办之需的经费——装修费、购置办公教学设施费、3个月的人员费、房租费、各类办证费等项预算经费;
② 举办者须至会计师事务所办理注册资金验资手续。
3)办学设施
① 校舍:举办者须具备独立的办学场所,有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期限2年以上的租赁协议。租赁协议须有产权人盖章。总建筑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有专用的办公室。危房、住宅房或不宜办学的场地禁止办学。
② 办公、教学设施:应购置完善的办公设施和与所开设的专业、学科、课程相符的教学设施。
4)民办学校章程
举办者须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教育规章订立有关本学校组织与活动基本规则的民办学校章程。
5)决策机构、董(理)事会
举办者应当依照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董(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① 举办者在推举董(理)事会的组成成员时,应当保证所推举人员符合法律的规定。即:董(理)事会的组成人数在5人以上,由举办者或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社会知名人士组成;其中1/3以上的成员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历。
② 民办学校设立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举办者应参照相应法律法规的规定,推选有关人员。
③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董(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的成员。
6)学校规章制度
民办学校须制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具可操作性的行政、教育教学和财务管理制度。以保证学校能按照规章制度自主管理。包括:学校内设管理机构名称、学校所设各岗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岗位职责清楚,任务明确,便于考核。
7)行政管理人员和师资队伍
① 校长、副校长要求:
a) 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党的基本路线,热爱教育事业;
b) 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中级教师以上职称、5年以上教龄;
c) 熟悉教育教学业务,有组织管理能力;
d) 作风民主、正派;
e) 身体健康,年龄在65岁以下,能坚持学校正常工作;
f) 未兼任其他机构职务。
② 管理人员要求:
a) 具有从业资格的熟悉教育、教学工作的专、兼职管理人员;
b) 专职人员不得少于3人,至少为1名校长、1名教导主任和1名财务人员。
③ 师资队伍:
a) 具备教师资格;
b) 教师人数与课程设置与在校生人数相适应;
c) 中、高级职称的教师比例应不低于80%;
8)专业、学科或课程设置
① 经有关机构审定,专业、学科或课程设置不少于3个;
② 严禁设置中小学学科类补课或变相补课性质的课程;
③ 根据不同学校类别设置专业、学科或课程。
9)办学规模
经可行性论证,能达到设置标准中规定的办学规模:1年应达到规定的在校生折合数300人以上的规模。
10)党建工作
建立党组织关系联络制度,有党组织挂靠单位,条件许可的,可筹建党组织。
4、所需材料:
1) 申办报告
2) 民政局核名通知单
3) 上海市力量办学审批备案登记表
4) 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
单位办学的:①法人登记证:②上年度年检合格证明;③资信证明。
个人办学的:①个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②户口薄复印件;③个人的所在单位同意其办学的证明、个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个人联合办学的:相关合伙人的资证、联合办学协议)
5) 拟聘学校法定代表人的资格证明:
① 法定代表人备案表;
② 身份证复印件;
③ 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出任的证明(含有对其综合评价意见)
6) 学校章程和董事会(或理事会、或其他决策机构)
① 章程;
② 董事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备案表
③ 首届董事会决议
7) 拟聘校长的资格证明:
① 校长备案表;
② 校长的身份证复印件;
③ 原单位出具的同意其出任的证明;
④ 教师资格证、专业技术职称、学历文凭复印件。
8) 办学注册资金验资报告
9) 办学场地证明
10) 拟聘教师名册及教师资格证明:
① 教师资格证复印件;
② 专业技术职称复印件;
③ 学历文凭复印件;
④ 拟聘意向书。
11) 会计、出纳资格证明:
① 上岗证复印件;
② 专业技术职称证复印件。
12) 学校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
13) 专业设置审批资料
① 教学大纲
② 教学计划
③ 专家对教学大纲、计划的审核意见;
④ 专家资格证明的复印件。
14) 党建工作联络员备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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