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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外资公司的出资方式

    《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规定,注册外资公司的投资者以工业产权、转让技术作价出资的,其作价金额不得超过注册外资公司资本的20%;《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特别规定的,可参照《公司法》。

1、不能作为股东出资的有那些?
   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注册外资公司的外国投资者除了以境外可自由兑换的货币出资外,还可以那些形式货币出资?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完善外商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外国投资者除能够以可以自由兑换货币、进口设备及其他物料、无形资产等方式出资外的方式有:
   (1) 发展基金、储备基金(或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2) 未分配利润、应付股利及其项下的应付利息等转增本企业资本; 
   (3) 外方已登记外债本金及当期利息转增本企业资本 
   (4) 外国投资者从其已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中因先行回收投资、清算、股权转让、减资等所得的财产的境内再投资。
 
3、外商投资的实物出资可否是国外旧设备?
   可以,但对旧设备的执照日期有年限限制,且还需先到机电办及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局办理有关审核手续才能进口。
 
4、外商投资企业设备出资是否要经过有关部门评估?
   外方以设备出资的要报审批机关批准,设备的价值要经商检局评估,并以商检局评估的价值缴纳关税。
 
5、外商投资企业井口自用设备有哪些要求?
  (1)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新设备,若为外方投资者实物投资(外商独资企业除外)或是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委托外方投资者购买的进口设备,必须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行外商投资财产价值鉴定后才能作为验资的依据,企业还需增填一份审核表用于办理相关手续。
  (2) 外商投资企业进口自用的旧设备,凡涉及到自动井口许可证的须到上海市机电产品进出口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还需经上海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理有关备案,报验手续。
友情链接: 国家商务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 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上海市商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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